法制網北京6月12日訊 記者蔡岩紅 稅務總局近日發佈公告,明確成品油經銷企業自2014年8月1日起,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並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加強成品油消費稅日常監管,有效打擊成品油企業利用變換產品名稱手段逃避生產環節消費稅違規行為。
  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發佈通知,對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劑油以外的各類輕質油均納入石腦油徵稅範圍,對重質油均納入燃料油徵稅範圍。稅收徵管實踐發現,少數煉油生產企業和成品油經銷企業存在“變名”問題,有的煉油生產企業將應稅油品以化工產品的名義銷售給成品油經銷企業,成品油經銷企業再將這些“化工產品”變換名稱改為應稅油品,銷售給用油企業,通過變換產品名稱逃避生產環節消費稅。此後稅務總局曾發佈公告,進一步明晰應稅油品征收範圍,將成品油經銷企業“變名”行為列為成品油生產加工行為征收消費稅。
  為了剋服普通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技術缺陷,便於基層稅務機關通過比對進、銷項專用發票貨物名稱,判別成品油經銷企業變名行為,稅務總局決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經銷企業(包括:加油站及從事成品油批發和零售的經銷企業,含商務部備案的成品油經銷企業)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漢字防偽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並不得彙總開具貨物和應稅勞務名稱。
  此舉將有利於防止少數不法分子利用現有防偽稅控系統的局限性,通過偽造發票、篡改發票信息等手段非法謀利,以杜絕不法企業利用“變名”手段偷逃稅。
  稅務總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全面採集成品油經銷企業進、銷項專用發票的貨物名稱定期比對,對比對不符的情況跟蹤檢查,杜絕利用“變名”手段偷逃稅問題。  (原標題:稅務總局:杜絕成品油企業“變名”逃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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